山东和和食品公司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依法处以罚款5.64万元
近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食品生产企业篡改生产日期的典型违法案件。山东和和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依法处以罚款5.64万元,并没收违法产品,罚没款合计7.5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沂水市监处罚〔2025〕254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6月05日。

2025年4月28日,沂水县市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山东和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在公司二楼仓库中发现“饼干碎酥性饼干”、“手指饼干(蓝莓巧克力)”、“手指饼干(草莓巧克力)”、“木糖醇藜麦桃酥”、“木糖黑芝麻桃酥”、“木糖醇坚果桃酥”、“木糖醇果粒桃酥”、“无糖桃酥(白芸豆味)”、“牛奶早餐”、“牛肉味薄片饼干”、“香葱味薄片饼干”、“咸蛋黄味薄片饼干”、“香葱鸡肉味薄片饼干”产品。经执法人员查看,以上13种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分管领导,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5年4月28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以上13种产品的内包装膜标签上的生产厂家为山东和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日。2025年4月27日,山东和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上述13中产品。当事人提供了以上13种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并扣押产品时,以上13种产品还没有完成对外销售,没有产生盈利。
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强制性规定。鉴于涉案产品尚未流入市场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沂水县市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没收全部涉案的13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沂水市监强制〔2025〕0000320号);处以罚款人民币56395.5元(伍万陆仟叁佰玖拾伍元伍角)。(齐鲁壹点)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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